见财起意,利用为雇主打扫卫生的时机,盗窃雇主家中堆放的高档名酒104瓶。近日,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盗窃案,麒麟区法院经过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杨某应聘到沈某的餐馆做司机,负责给沈某开车、打扫沈某家中卫生和接送沈某的孩子上下学。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杨某利用给沈某家中打扫卫生、接送小孩的时间,先后多次盗窃沈某家中的2006年飞天茅台酒4瓶、2008年飞天茅台酒4瓶、2010年飞天茅台酒24瓶、2010年国窖1573酒72瓶,后将盗窃所得白酒低价转卖他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后将赃款挥霍一空。经价格鉴定,杨某盗窃茅台酒、国窖1573酒总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麒麟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麒麟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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