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
00:32吉林白城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引争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4年,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其在社交媒体上传的视频中称,此举是为自家和乡亲过河种地方便安全。但四年后,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私建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浮桥拆除后当地通行困难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当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人民法院。当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被判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赃款共计52950元。
对于收费情况,黄德义称,仅焊船体花销就超13万元,此外还有搭建等费用,希望收回成本,但没有强制收过费用。对此说法,振林村某村干部和洮儿河对岸安全村多个村民向媒体进行了证实,被黄德义收费2万多元的村民李某某在收到法院退回的“赃款”后,又将这笔钱退还给黄德义。
黄德义对此判决不服,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罪犯数额过高。
黄德义于2021年底提出申诉,2023年3月31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洮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黄德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德义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洮南市水利局因其私自建桥的行为,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据红星新闻报道,针对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到的黄德义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的问题,法院判决显示洮南市水利局做出行政处罚三次,而被处罚对象为黄德义等人,并不是黄德义一人。黄德义表示,只收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其他两次未收到过。
就为何罚款3次后才强制拆除浮桥的问题,央广网的报道指出,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表示,要求黄德义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浮桥拆除后,振林村与邻近村民陷入通行之困,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大提高。
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近日受访时表示,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此外,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
今年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审查。相关通报称,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今年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审查。
学者与媒体发声,称如此判刑令公众难以接受
针对此案,不少网友认为尽管是私自建桥,但未强制收费且为当地村民带来便利,最终18人被判刑不恰当。
据央视网报道,就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这一问题,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
7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7月8日发表《私造浮桥,有罪吗?》一文,认为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文章指出,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方式:有随意殴打他人,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还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但黄德义本人与振林村、安全村多个村民称过桥缴费纯属自愿。罗翔在文章中称,如果上述证言属实,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
7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7月8日发表《私造浮桥,有罪吗?》。
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指出,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另外,对于民众私自建桥,也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尤其是在修建桥梁能够便利民众出行的情况下更不宜动辄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即便认为私自修桥手续不全,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
此前,7月5日,《农民日报》刊发《私自建桥被判刑,一罚了之不应该》一文称,目前看来,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的成本,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显然是公众难以接受的。
文章还指出,“应该认识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就拿本次事件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
【撰文】南方+记者 张晋
【剪辑】南方+记者 杨琼
【作者】 张晋;杨琼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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