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对于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在设计、运行和维护的过程中,水质标准必须合理的确定、规范和执行,我国很多地区一直沿用《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中的“人工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参见下表)作为执行的标准和依据。
2、在应用和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标准发布的时间较长,它在工程实践中反应出了发布时的指标过低,其过低的指标很难保证游泳池的卫生安全和游泳者的身体健康。
3、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指标与国外游泳池水质标准、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的池水水质卫生的要求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游泳池、按摩池水环境指导准则2006年版》差距较大。
4、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建议的世界级竞赛游泳池池水水质标准国际泳联FINA在2005年以后提出,游泳池的卫生、健康和安全标准,应符合举办国的当地法律和卫生各项规定。
5、很明显,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的水质标准不能按《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这样的较低的水质标准执行。
6、由当时的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由当时的建设部发布的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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