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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辽宁讯 日前,辽宁省药监局印发《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围绕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36条举措,进一步完善服务举措和监管措施。《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鼓励连锁总部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许可现场检查;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直接调拨药品应建立专门调拨记录、药品追溯扫码记录,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办法》强调,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加强所属连锁门店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连锁企业存在不能按照要求执行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等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发现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连锁企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殷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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